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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住建部取消96个证明事项,涉及资质申报、执业注册

住建部取消96个证明事项,涉及建筑业资质、执业注册等多项内容。

建筑业企业资质

1、申请建筑企业资质,不再提交社会保险证明,改为书面承诺。

2、建企资质核准(新企业无资质的),不再提交“经省级注册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材料”,改为承诺。

3、建企资质核准,不再提交“申报业绩核查的证明”,改为承诺。

4、建企资质简单变更,不再提交“企业章程”,改为承诺。

执业注册

1、注册监理工程师

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不再提交“社保证明”,改为承诺。

2、注册造价工程师

初始注册、变更注册:不再提交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改为书面承诺;不再提交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书复印件。

延续注册:不再提交前一个注册期的工作业绩证明,改为书面承诺。

3、注册建筑师

初始注册:不再提交资格证书复印件、相应的业绩证明、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改为书面承诺。

延续注册、变更注册:不再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改为书面承诺。

重磅!北京人社局启动2020年初、中、高级别评审工作,简化流程“不用考直接评”

导读

调整2020年度部分系列(专业)、级别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方式

2020年,除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一级翻译等国家要求采取“考评结合”方式评价外,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全部采取评审方式进行,原来采取“考评结合”和“以考代评”方式的均转为评审方式。
* 各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原则上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

* 简化评价工作程序

①实行网上申报

重磅!官方通知:此类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率必须达到100%!

吉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吉林省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方案中提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必须具有化工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一定实践经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至少具备中级及以上化工专业技术职称或化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配备率必须达到100%

通知原文:

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出通知,印发《吉林省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通知全文如下: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长白山开发区、长春新区,扩权强县试点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和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吉林省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13日

 

资质改革:重塑建筑业发展新格局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框架(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按照“能减则减、能并则并”的原则,大幅压减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拉开了新一轮资质改革的大幕。

资质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通行证”。企业资质等级的高低,是企业实力的重要体现。因此,资质改革关乎行业发展全局。征求意见稿的发布,预示着行业发展格局将产生新的变化。此时,涉及企业切身利益的一系列问题均有待重新认识和评估。

 

1资质改革有利于“大建筑业”发展

此次资质改革的内容,业内人士给出了积极的评价。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原副局长汪士和认为,征求意见稿是切实贯彻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的大动作,不仅大幅压减了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而且大大拓宽了企业经营范围。现行《建筑法》已不适应建筑业的发展需求,不仅限制了建筑业企业经营范围,而且规定总承包企业承接的项目,需要分包的必须分包给有专业资质的企业施工,导致拥有专业资质的企业越来越多,但仍不能满足社会发展需求。通过大刀阔斧的改革,新资质标准落地后,建筑业活动受限、专业分工过细的局面将得到改善,有利于“大建筑业”的形成和发展。

关于延期开展2020年度北京市职称评审和考试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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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前北京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严峻形势和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关于调整2020年度北京市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职称评价工作安排的通知》(京人社事业字〔2020〕46号)的基础上,延期开展原计划自7月开始开展的北京市职称评审和考试工作,具体项目如下:

 

1.北京市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2.北京市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以考代评)考试;

 

住建部复函:100万以下工程,不用办理施工许可证!

2018年修改后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刚刚,住建部发布复函:

同意四川省住建厅将成都市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限额调整为“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全文如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成都市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复函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限额的函》(川建建函〔2020〕32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施工许可证全面推行电子证照!先睹为快

2020年6月2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推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全面实行施工许可电子证照。《通知》附件中给出电子证照样张,我们先睹为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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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BIM设计人员纳入上海市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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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20年度上海市工程系列建设交通类各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组织机构

  上海市工程系列土建施工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土建施工高评委”),负责本市土建施工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一篇文章,搞懂工程合同价款调整!建议收藏!

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若干事项,大致包括五大类:

一、法规变化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二、工程变更类:主要包括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等事件。

三、物价变化类:主要包括物价波动、暂估价事件。

四、工程索赔类: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等事件。

五、其他类:主要包括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一、法规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

(一)基 准 日 的 确 定

对于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对于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