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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征收服务机构服务行为动态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6]18号

京建法[2016]18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征收服务机构服务行为动态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房屋征收办,各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房屋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认真贯彻中央及本市“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房屋征收服务机构服务行为,加强对服务机构服务行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我市阳光征收工作深入开展,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征收服务机构服务行为动态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房屋征收服务机构服务行为动态评价暂行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6]19号

京建法[2016]19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房屋征收办,北京估价师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意见的补充通知——京建法〔2016〕17号

京建法〔2016〕17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京政办发〔2015〕4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7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初审事项后续衔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6〕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的通知》(建办市〔2016〕4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等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京建法〔2015〕7号)修改如下:

关于修改《关于简化程序方便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建法〔2016〕15号

京建法〔2016〕15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 京 市  财  政  局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关于修改《关于简化程序方便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相关单位和相关业主:

依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现就修改《关于简化程序方便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3〕20号)的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将第五条中“所选施工单位不在本市应急维修施工企业名录(见附件8)的,需提交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和复印件”修改为“所选施工单位需提交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和复印件”。

二、删除第五条中“可供选择的鉴定、造价咨询机构见附件6”及附件6。

三、删除第七条及附件8。

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通知——京建法〔2016〕16号

京建法〔2016〕16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银行,各有关单位: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发改委和人保部29号令)、《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房函〔2016〕111号)有关规定,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全面实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各区房产管理部门要切实组织开展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二、东城、朝阳、通州、顺义、昌平、大兴等区,应按照《关于开展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1〕276号)、《关于做好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扩大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3〕73号)要求,由区房产管理部门选择监管银行、开设存量房自有交易资金监管账户,与监管银行签订《北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协议》,委托监管银行做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6〕13号

京建法〔2016〕13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执行《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66号),加强和规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7月11日

京建法〔2016〕13号附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混凝土搅拌站安装远程视频监控设施的通知——京建法〔2016〕12号

京建法〔2016〕12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混凝土搅拌站:

    为加强空气重污染天气响应措施,有效控制扬尘,提升全市混凝土搅拌站绿色生产管理水平并落实各混凝土搅拌站现场管理主体责任,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分解2016年工作措施》(京政办发〔2016〕11号)的要求,全市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搅拌站(简称“混凝土搅拌站”)应组织安装远程视频监控设施(简称“视频监控设施”),并纳入全市远程施工视频监控系统统一管理。现就具体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安装范围和时间

   自发文之日起,混凝土搅拌站应开始启动安装工作,于2016年7月31日之前完成视频监控设施的安装,并实现与全市远程施工视频监控系统的信息传送。

    二、责任主体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6〕14号

京建法〔2016〕14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结构质量和安全,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市建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管理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化监管手段,利用信息技术,采集、上传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等数据,实现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使用的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一)各预拌混凝土企业通过建设网办事大厅登录,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综合办公门户登录。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照平台发布的“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信息采集接口”数据标准,完成企业生产、管理系统与平台的对接工作,并应对其上传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及时性负责。

关于加强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废止)——京建法〔2016〕11号

京建法〔2016〕11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市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协会,各有关单位:

自2010年《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19号令)确定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制度以来,经过5年多的发展,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市场已日趋成熟。为进一步推动物业服务评估监理市场化发展,加强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住宅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前,可以在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名录中自行确定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对前期物业服务费用进行评估。

二、本市建立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信用档案。市及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强对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的经营行为监管,对违反本市相关规定开展评估监理业务,出具有偏向性、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评估监理报告等行为,将依法予以查处,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三、本通知自6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1〕2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发布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建法〔2016〕10号

京建法〔2016〕10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房屋征收办,市房地产估价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政府职能转变总体思路,结合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定价目录>的通知》(京发改规〔2015〕1号)要求,经与相关部门沟通,现就调整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发布机制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

  二、《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808号)废止后,本市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各类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市房地产估价行业协会发布并更新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请各单位参考执行。

  三、市房地产估价行业协会应根据市场情况对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加强相关工作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