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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17〕28号

京建法〔2017〕28号

各造价咨询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服务与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了《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市场行

为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2月21日       

 

 

北京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注册造价工程师市场行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关于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单独列项计价的通知——京建法〔2017〕27号

京建法〔2017〕2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重点任务分解2017年工作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1号)精神,全力做好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垃圾渣土管理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市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土方砂石运输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6号)及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在工程造价中单独列项计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包括的内容

本通知所称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用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修缮等产生的施工垃圾场外运输和消纳费用、渣土运输和消纳费用、弃土(石)方运输和经专家论证应消纳处置的弃土(石)方消纳费用,其中:

(一)弃土(石)方运输处置费用是指土石方工程或地基基础工程等施工中产生的除现场留存土、渣土外所有外运土(石)方运输和(或)消纳费用。

关于修订《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法〔2017〕26号

京建法〔2017〕26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建筑机械分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探索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信用评价的新模式,我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分别于2015年和2016年印发了《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5〕13号)和《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京建法〔2016〕6号)。两个文件试行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同时也发现了一些不足。为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和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的有关工作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建法〔2017〕25号

京建法〔2017〕25号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48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字〔2017〕22号)要求,为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对《关于印发<房改房售房备案工作规范(试行)>和<房改房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等8个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关于印发《房改房售房备案工作规范(试行)》和《房改房权属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京建权〔2006〕484号)

  《房改房售房备案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第(五)项修改为:“按经济适用房价、市场价售房可提供确定其价格的依据。”

  二、关于《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506号)

关于执行2017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绿色建筑工程》有关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17〕22号

京建法〔2017〕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2017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预算消耗量定额〉绿色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定额”),满足绿色建筑工程项目的计价需要,引导市场合理确定并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定额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与装饰、通用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新建、扩建,建筑整体更新改造和市政改建等工程,包括按照国家和本市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定额作用

  (一)本定额作为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编制建设工程预算、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作为编制工程投标报价、确定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签约合同价的参考依据。

  (二)本定额作为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合格产品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的数量标准。

  三、计价规定

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京建法〔2017〕21号

京建法〔2017〕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发展本市住房租赁市场,规范住房租赁管理,推动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31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一)进一步完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体制

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机构,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建立住房租赁公益律师队伍,为住房租赁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  

市、区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规划国土、卫生计生、工商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住房租赁的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租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强社区、村基层管理服务站的建设。基层管理服务站应当做好出租住房的日常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二)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