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一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实施情况评估的通知
关于开展第一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实施情况评估的通知
建科墙函〔2018〕10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的示范作用,梳理成功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发展装配式建筑,决定开展第一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实施情况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认定第一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的函》(建办科函〔2017〕771号)认定的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
二、评估依据
示范城市依据《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和示范城市实施方案评估;产业基地依据《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和产业基地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
三、评估原则
(一)公正客观原则。评估工作要坚持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实事求是地对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进行独立评估,做出公正客观的结论。
(二)科学严谨原则。评估工作要采取科学的评价方法,把材料审核、日常监管和实地抽查相结合,准确反映示范工作的成效,保证评估结果的科学性。
(三)注重实效原则。评估注重考察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是否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装配式建筑规模化发展。
四、评估内容
(一)示范城市
1.本地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文件和《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实施方案》提出的阶段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2.《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实施方案》提出的主要任务和各项工作按计划开展情况;
3.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实情况;
4.装配式建筑相关的管理机制;
5.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情况;
6.本地区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近三年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情况。
(二)产业基地
1.产业基地申报时提交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阶段性工作目标执行情况;
2.编制工作计划情况及按计划执行情况;
3.不同类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能力建设情况;
4.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和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情况;
5.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等方面情况;
6.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建设、部品部件产品应用、国家或省部级装配式建筑相关科研项目完成情况。
五、评估组织
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的评估工作。
(一)组织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开展自评。各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全面总结示范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工作计划的执行落实情况,撰写《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工作实施情况报告》《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工作实施情况报告》(编制要点见附件1和附件2),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工作进展情况自评表》《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工作进展情况自评表》(见附件3和附件4),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以上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内的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工作自评材料和实际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形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内容包括:示范工作推进的总体情况,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对辖区内各个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的考核结论。重点检查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工作自评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于12月15日前将检查报告及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评估相关材料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抽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会同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对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的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方式为文件资料审核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形成评估结果。评估合格的城市和企业继续认定为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评估不合格的城市和企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认定。
六、其他
(一)相关附件电子版可从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mohurd.gov.cn 。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评估报告以及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自评相关材料报送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电子版发送到 lichao@mail.cin.gov.cn 。
(三)联系人:厉超 电话:010-58934561
附件:1.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工作实施情况报告编制要点
2.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工作实施情况报告编制要点
3.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工作进展情况自评表
4.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工作进展情况自评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201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