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修改意见的函
各市(地)住建局、省建筑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管理,优化施工现场项目机构人员配置,提高施工现场管控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我厅组织起草了《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现征求你们意见,请于6月30前提出修改建议反馈厅建筑业管理处。
联 系 人:史湘力
联系电话:0451-53644878
附件: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6月7日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管理,优化施工现场项目机构人员配置,提高施工现场管控水平,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参照住建部《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施工单位(包括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应组建与拟承揽工程项目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机构,机构人员配置应符合发承包有关约定,并不低于本办法规定的人员配置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的项目管理机构中岗位设置和专业人员数为最低要求,施工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提高人员配置。
第四条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和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人员,其中施工员、质量员、标准员可分为土建施工、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和市政工程四个子专业。
第五条 项目管理机构中的施工员、质量员和标准员应根据不同的施工阶段,配备相应专业人员。
第二章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主要职责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即项目经理。是由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全面负责建筑施工现场的质量、进度、成本的控制,安全、合同、信息管理,参与各方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技术负责人即项目总工程师。是由法定代表人书面任命,主要负责工程项目技术方案的编制、图纸会审、技术核定、技术交底、技术复核等工作。
第八条 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主要职责。
施工员主要职责: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组织策划,施工技术与管理,以及施工进度、成本、质量和安全控制等工作。
质量员主要职责: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质量策划、过程控制、检查、监督、验收等工作。
安全员主要职责: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安全、职业健康策划、检查、监督等工作。
标准员主要职责:在施工现场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监督、效果评价等工作。
材料员主要职责: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材料计划、采购、检查、统计、核算等工作。
机械员主要职责: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机械的计划、安全使用监督检查、成本统计核算等工作。
劳务员主要职责:在施工现场从事劳务管理计划、劳务人员资格审查与培训、劳动合同与工资管理、劳务纠纷处理等工作。
资料员主要职责: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归档、移交等工作。
第三章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资格标准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具备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证,并按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承揽工程。工程总承包项目可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较丰富实际工作经验,具备相关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工程技术类职称。
初级职称人员可担任本标准小型工程技术负责人;二级注册执业资格或中级职称人员可担任本标准中型及以下工程技术负责人;一级注册执业人员或高级职称人员可担任全部工程类型技术负责人。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已经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执业培训合格证;
2.一级、二级注册建造师;
3.具有一年及以上从业经历的中等职业教育学历证;
其中,安全员应具备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证或C证。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职业素养:
1.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
2.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管理规定;
3.有较强质量、安全意识;
4.具有不断更新知识技能理念。
第四章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配备和变更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按照配备标准(见附表1、2、3)配齐项目管理机构所需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与施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
第十四条 同一岗位人员配备超过2人及以上的,施工单位应明确该岗位的负责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可以兼职,且每个岗位兼职人员不得超过1人。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统一纳入全省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平台管理,并实施考勤制度。项目开工后每周一、三、五为考勤日,停工或国家法定节假日无需考勤。
第十六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变更应通过平台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变更。
变更人员应符合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资格标准,并与施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
第十七条 配备标准中的工程建筑面积和工程造价均为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配备标准配置相关人员的,由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限期责令改正,对拒不整改的施工单位,由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6个月。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30日内2次及以上不考勤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约谈,并限期改正;30日内4次及以上不考勤的,由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约谈,并限期改正;30日内6次及以上不考勤的,由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记入不良行为记录3-6个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市、县住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生效。
附表1: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人员数量配备标准
(以建筑面积划分)
(单位:人)
序号 |
人员 类别 工程 规模 |
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工程 |
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 |
||||
小型 (<3000m2) |
中型 (3000- 30000m2) |
大型 (30000m2以上) |
小型 (<3000m2) |
中型 (3000- 100000m2) |
大型 (100000m2以上) |
||
1 |
项目负责人 |
1 |
1 |
1 |
1 |
1 |
1 |
2 |
技术负责人 |
1 |
1 |
1 |
1 |
1 |
1 |
3 |
施工员 |
1 |
1 |
2 |
1 |
3 |
6 |
4 |
安全员 |
1 |
2 |
3 |
1 |
3 |
3 |
5 |
质量员 |
1 |
2 |
3 |
1 |
3 |
4 |
6 |
标准员 |
1* |
1* |
1* |
1* |
1* |
1* |
7 |
材料员 |
1* |
1* |
1* |
1* |
1* |
2* |
8 |
机械员 |
1* |
1* |
2* |
1* |
1* |
3* |
9 |
劳务员 |
1* |
1* |
1* |
1* |
1* |
2* |
10 |
资料员 |
1* |
1* |
1* |
1* |
1* |
2* |
注:
1.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30000m2以上时,每增加50000m2,增加配备施工员、质量员各1人。
2.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建筑面积100000m2以上时,每增加50000m2,增加配备施工员、质量员各1人。
3.工业、民用与公共建筑工程、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安全员配备标准:10000m2及以下,至少1人;10000m2~50000m2,至少2人;50000m2以上,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装饰装修、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特大型工程可按照实际情况配置人员,但不得低于本标准工程类别划分中最大规模的人员配置要求。
5.此标准为最低配置标准。
6.可兼任的岗位用*表示。
附表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管理人员数量
配备标准
(以工程造价划分)
(单位:人)
序号 |
人员 类别 工程 规模 |
小型 (<1000万) |
中型 (1000万-3000万) |
大型 (3000万以上) |
1 |
项目负责人 |
1 |
1 |
1 |
2 |
技术负责人 |
1 |
1 |
1 |
3 |
施工员 |
1 |
2 |
2 |
4 |
安全员 |
1 |
2 |
3 |
5 |
质量员 |
1 |
2 |
2 |
6 |
标准员 |
1* |
1* |
1* |
7 |
材料员 |
1* |
1* |
1* |
8 |
机械员 |
1* |
1* |
1* |
9 |
劳务员 |
1* |
1* |
1* |
10 |
资料员 |
1* |
1* |
1* |
注:
1.工程造价在1亿以上的工程,每增加5000万,增加配备施工员、质量员各1人。
2.1亿以上,安全员配备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特大型工程可按照实际情况配置人员,但不得低于本标准工程类别划分中最大规模的人员配置要求。
4.此标准为最低配置标准。
5.可兼任的岗位用*表示。
附表3:
专业承包工程施工管理人员数量配备标准
(单位:人)
序号 |
人员类别
工程规模 |
配备人数 |
1 |
项目负责人 |
1 |
2 |
技术负责人 |
1 |
3 |
施工员 |
1 |
4 |
安全员 |
1 |
5 |
质量员 |
1 |
6 |
标准员 |
1* |
7 |
材料员 |
1* |
8 |
机械员 |
1* |
9 |
劳务员 |
1* |
10 |
资料员 |
1* |
注:
1.专业承包工程,根据工期要求、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施工员、质量员数量,
2.安全员配备标准: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应当设置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设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企业总人数的5‰。
3.此标准为最低配置标准。
4.可兼任的岗位用*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