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政策法规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201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第一次调整系数的通知

京建发〔2019〕33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设计概算的动态管理,合理确定概算投资,根据《关于执行201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有关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16〕2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现发布2016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概算定额》(以下简称“2016年概算定额”)第一次调整系数,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8月1日(含8月1日)起,凡按2016年概算定额编制的工程设计概算的,均按定额直接费中以“元”为单位的摊销材料费、租赁材料费、其他材料费、机械费和其他机具费之和为基数,乘以调整系数表中的相应调整系数,计取工程设计概算的调整费用。

  调整系数表

  工程类别

  调整系数(%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13.22

  通用安装工程

  6.15

  市政工程

  道路、桥梁

  4.23

  管道

  6.85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土建

  14.32

  轨道

  13.20

  设备安装

  11.93

  园林绿化工程

  庭院

  3.22

  绿化

  2.73

  说明:构筑物、建筑物以外的室外、钢结构、独立土石方、地下降水、桩基础、仿古建筑、轨道交通工程的装饰工程等均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的调整系数。

  二、2019年8月1日以前已批准的工程设计概算不再进行调整。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9年7月29日      

政策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