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建委等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公布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承保机构名单的通知
京建发〔2019〕313号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区规划自然资源分局,各区金融办,各相关保险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19〕11号)(以下简称《办法》),扎实有序推进我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以下简称缺陷保险)制度实施,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联合对参与我市缺陷保险项目的保险机构进行公开招标,选定具备相应能力的保险机构,为我市缺陷保险提供优质的风险管理和保险服务,现将承保保险机构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标保险机构名单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本次评标结果前10名为我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项目的承保机构,分别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其中,评标结果前5名的保险机构为牵头保险机构,分别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险机构的责任
(一)明确牵头保险机构的责任。牵头保险机构应当与中标保险机构名单内至少两家保险机构组成共保体,并与共保体成员保险机构签订书面共保协议,明确各保险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确定各保险机构承保份额,约定争议处理方式和途径。牵头保险公司应同各成员保险机构协商确定住宅工程质量缺陷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并报送监管部门备案;承担项目缺陷保险具体业务经营管理,包括制定风险管控方案、收取保费、分配保费、出具保单、查勘定损、理赔维修、建设信息系统等工作,并及时将项目承保、风险管理以及理赔情况告知各成员保险机构。
(二)科学合理厘定保险费率和保险条款。项目保费为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的预算价、基准费率、费率调整系数三项的乘积,并根据总体经营情况及具体项目的承保理赔情况,建立费率浮动机制,确保与承保风险相匹配。基准费率应当充分考虑成本因素,并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相适应;费率调整系数应当根据建筑工程风险程度、工程技术复杂程度、风险管理要求、历史理赔数据、再保险市场状况、参建单位资质和诚信情况等设置。项目保险条款应当明确投保人、保险人以及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细化保险责任范围,依法依规设定责任免除范围,明确赔偿处理、争议处理方式和途径,充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三)建立健全风险管控机制。牵头保险机构应当根据项目规模、特点以及技术难度,委托具备一定风险管控能力的风险管理机构对投保项目实施风险管理,配备专业风险管理人员,加强过程风险管理,出具科学、客观、公正的工程质量风险过程评估报告和最终评估报告。
(四)规范保险经营行为。牵头保险机构应当牵头制定共保章程,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共保体经营行为,并督促共保体其他成员保险机构履行共保义务。共保体各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办法》、共保协议、共保章程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五)落实信息报送制度。牵头保险机构应当于每季度末将本季度缺陷保险承保信息、工程质量风险评估信息和理赔信息进行统计汇总,并报送市住建委、市金融监管局和北京银保监局。
三、建设单位的责任
本市从事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在中标保险机构名单内自主选择牵头保险公司,并按照《办法》规定要求,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与牵头保险公司签订书面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用。建设单位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机构提供工程项目建设相关资料,并在保险索赔时配合提供必要的有效证明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要求,对建设工程各阶段实施质量管理,督促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建设单位不因投保缺陷保险而免责。
四、加强政府监督服务
(一)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等行业主管部门,保险监管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各自行业内加大缺陷保险宣传力度,加强缺陷保险相关政策的指导和服务,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等行业主管部门,保险监管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大抽查力度,对于发现建设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投保缺陷保险、伪造或修改保单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或处罚;对于发现保险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保险监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或处罚;情节严重的,限制其缺陷保险参与资格,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建立保险机构动态评估及退出机制。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等行业主管部门,保险监管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缺陷保险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动态评估和抽查,对于存在服务不到位、理赔不及时、管理不规范等行为且整改不到位的保险机构,限制其缺陷保险参与资格。同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增加引入新的优质保险机构参与缺陷保险业务。